民營電廠國光被台電請求新台幣24億餘元,一審駁回原告之訴

說明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間對本所當事人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電力) 就聯合行為的行政訴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民事訴訟期間台電公司數度變更聲明、追加請求事項等,對國光電力請求之金額至少為新台幣24億9千萬元,其請求之依據包括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2款、第15條、第20條第5款、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及民法第184條、第245條之1、第227條之2第1項等規定,訴訟面向涵蓋公平交易法、民事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情事變更等廣泛爭點,歷經將近三年繁複攻防審理,終於107年6月19日經承審法院判決駁回台電公司之訴,而獲致有利結果。

台北地院認為,經訊問能源局負責主持及參與96年10月29日協商會議之主管及承辦人等共四位證人,均證稱該次會議中,兩造僅就燃料成本是否調整討論協商並達成合意,並未處理資本費率部分,既然兩造未就資本費率是否調整進行協商,自無於該次會議達成調整資本費率共識之可能。且以原告(即台電公司)提出之證據並無隻字片語表示被告(即國光電力)同意配套修約調整資本費率,因此原告主張乃屬無據。另外,由於民法第245條之1之要件係以契約未成立為前提,而請求因信賴訂立契約而付出之準備或商議所生之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兩造已有簽訂購售電合約,且於102年1月28日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並就修約事宜達成合意,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礙難准許。

台電對國光電力提出天價求償,前所未見,國光電力一直倍感壓力,也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所幸法院最後駁回原告之訴,讓其獲得有利判決,著實鬆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