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網站與供貨廠商之廣告不實責任釐清

說明
購物網站與供貨廠商之廣告不實責任釐清
一、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廣告不實?
「廣告不實」之規範依據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換言之,只要是「與商品相關」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可參考第2項之列舉項目),若在廣告文宣中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達,即可能構成違法行為而遭裁罰。
二、「誰」會被罰?
在現今虛擬通路發達的時代,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購物網站」與「供貨廠商」,誰是被裁罰的對象?由以下四個案例,可以概要彙整出公平會之執法原則:1.消費者所認知之交易對象;2.是否有廣告內容之製作及審核權;3.廣告招徠效益之直接獲利者。
(一)公處字第107076 號:裁罰對象為PC HOME及中樂電器有限公司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網家公司)及中樂電器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中樂公司)107年3月15日於網站http://24h.pchome.com.tw,(下稱PChome24購物網)銷售「 聲寶 AD-BD121FT空氣清淨除濕機」(下稱案關商品 ),刊載 「能效1級」、「一級能效」、「能源效率第1級」以及「本產品能源效率為第1級」惟查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資料,案關商品效率等級為第4級,疑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 。
理由為:
案關商品廣告刊載於被處分人網家公司所經營之 PChome24購物網,消費者得藉由網站廣告得知商品內容等訊息,並於 該網站進行訂購商品、付費等交易流程,發票開立者為被處分人網家公司,消費者所認知交易對象為該網站經營者被處分人網家公司,且被處分人網家公司對於案關商品之價格等項目亦有審閱則被處分人網家公司利用其所經營PChome24 購物網刊載、審閱及散布廣告,基於出賣人地位銷售案關商品,並就所售商品直接獲取銷售價格與供貨成本間之價差利潤,是被處分人網家公司為本案之廣告主。
另依被處分人網家公司與被處分人中樂公司締結之合作合約書,被處分人中樂公司除為案關商品之供應廠商,並製作案關廣告交由被處分人網家公司審核,可認被處分人網家公司與被處分人中樂公司共同製刊案關廣告,並因廣告招徠銷售效果直接獲有利潤,是被處分人中樂公司亦併為本案之廣告主。

(二)公處字第108031號:裁罰對象為富邦媒體(MOMO購物網)及璨麒國際有限公司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富邦公司)及璨麒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璨麒公司)107年4月至7月於momo購物網銷售「【木暉】北歐風大視窗雙開大容量加厚收納箱(6入)」(下稱案關商品),廣告刊載「95L」、「95L方體大空間」、「95L超大容量」、「95L大容量收納」,惟查該商品內部可容納物品之空間大小不足95公升,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理由為:
依被處分人富邦公司與被處分人璨麒公司簽訂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條款及就整體商品交易流程觀之,係由被處分人璨麒公司提供案關商品委託被處分人富邦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該購物網僅顯示被處分人富邦公司,消費者可透過該網站直接完成訂購及付款,交易完成後亦由被處分人富邦公司收取款項及開立銷售發票予消費者,接受退換貨之申請並聯繫供貨商提供售後服務,是消費者於訂購時所認知之交易對象為被處分人富邦公司;又被處分人富邦公司既屬案關商品之最末端銷售者,並藉由案關商品之銷售獲得對外銷售價格與雙方議定進貨價格間之價差,收取銷貨成本一定比例之行銷贊助金等,而自使用該網站之系爭廣告、銷售案關商品直接獲得利益,據此,被處分人富邦公司核為該廣告之行為主體。復查被處分人璨麒公司除係momo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之供貨商外,該網站之系爭廣告亦係由其自行製作後以帳號、密碼登入前揭網站之供應商平台刊登,又案關商品若有銷售,依雙方約定,被處分人璨麒公司可獲得被處分人富邦公司定期結算之銷售貨款,而與被處分人富邦公司具有利益共享關係,是被處分人璨麒公司亦為系爭廣告之行為主體。

(三)公處字第108034號:裁罰對象為東森得易購(森森購物網)及姿芳科技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東森公司)及被處分人姿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姿芳公司)於107年6月7日至107年11月21日在森森購物網銷售「大同冰箱(型號TR-B175HTW-S)」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廣告宣稱獲有節能標章認證,惟並不具有節能標章使用權,涉有廣告不實。
理由為:
就案關商品整體銷售流程觀之,「森森購物網」係由被處分人東森公司所經營,並以該事業名稱接受消費者訂貨、退/換貨、收款退款、開立發票等相關事宜,就消費者觀點,其交易相對人為被處分人東森公司,且依「商品寄售契約書附約」約定,利潤分配採成功報酬模式,亦即倘未成功銷售,則該次網路刊播毋庸收費,倘成功銷售,則被處分人姿芳公司支付一定比例之銷售獎勵金與行銷贊助費予被處分人東森公司,故案關商品銷售數量愈大,被處分人東森公司可獲得之利潤亦隨之增加。另被處分人姿芳公司自行將案關商品上架於「森森購物網」銷售,並自行製作及刊登案關商品廣告,其就銷售商品所得與被處分人東森公司具有利益共享關係,爰可認被處分人東森公司與被處分人姿芳公司均為本案案關商品之廣告主。

(四)公處字第107046 號:裁罰對象僅有鼎極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並未裁罰8891汽車交易網站
被處分人於8891汽車交易網站銷售「BMW 3 Series Seden 328i 2012 款 手自排 2.0L 」中古車(下稱系爭商品),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惟查被處分人無法提出其所銷售之系爭商品皆符合「 原版件」之檢驗報告,且被處分人亦自承檢舉人購買之系爭商品後尾鈑曾受過撞擊,並不符合「原版件」,故案關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理由為:
案關廣告係由被處分人刊登於8891汽車交易網站,依8891汽車交易網站廣告刊登流程,被處分人需支付8891汽車交易網站每一刊登物件一定期間之刊登費用,雙方並無商品之利潤分配,且交易過程無須透過8891汽車交易網站,發票之開立、消費者所聯繫對象及後續車輛維修等事宜皆以被處分人為主體,故消費者所認知之交易對象係被處分人,故被處分人為本案廣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