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訊息--金管會完成「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作業準則」草案

        自去年國際金融海嘯席捲全世界金融市場以來,國內銀行所引進之境外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已使不熟悉該等衍生性金融產品之投資大眾產生鉅額損害,並引發相關投 資爭議,甚至籌組自救會並至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抗議等。為解決前述問題,並維護投資大眾之權益,金管會於98625日表示該會已對此研擬完成「境外結 構商品審查作業準則」草案(下稱草案)。

        為保護國內投資人權益,草案第5條規定第1項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於國內設有分公司擔任發行人,或由該發行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子 公司,或該商品保證機構在國內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負責其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事宜與相關法律責任,並作為辦理相關事宜及提供資訊窗口,以利投資人 權益保障。同條第2項明定分公司應屬金管會有權管轄,且經核准設立的外國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在台分公司。

        另依草案第17條 各款規定,將區分「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分別訂定不同之商品發行條件與審查程序;且為適度保護國內投資人,草案並規定主管機關即金管會於事後 發現該商品有礙市場秩序或損害客戶權益等情事時,將賦予金管會發現有不宜繼續銷售事由,得命令「停止銷售」。而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應按月將審查通 過的境外結構型商品資料彙總向金管會申報。

        又結構型商品之投資爭議,多與理財專員未將資訊完全揭露有關,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草案並明定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向投資人為充分揭露,並明確說明有關信託報 酬、各項費用及收取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風險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