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對再生能源利用者 之專業協助

       
近兩年因原油價格高漲,帶動國內油電氣價調漲,且京都協議書於
942月生效,導致原本因為低電價及低油價而顯得欠缺競爭力之太陽能、風力及地熱等再生能源,再度成 為矚目焦點。美國商會2006年對台灣白皮書中,針對我國基礎建議,已將電力短缺及能源安全事宜列入優先議題中。20096月我國並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立法 程序。

再生能源種類繁多,自大自然之太陽能、風力及潮汐能,到自穀物提煉出來之生質柴油或酒精汽油等,而使用者自廠商乃至個人,甚屬複雜。究竟要如何有效整合利 用,又應如何依據各用戶使用地點之主客觀環境,擬定適當之再生能源整合系統與規劃(包括電能、熱能甚至動能等型態),勢須倚賴能源管理專業機構、工程專業顧問、財務專業顧問及法律專業顧問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法律專業人員,除法制環境尚待繼續努力外,亦或因對再生能源技術與發展瞭解不夠深入,導致再生能源領域少見法律人員參與,此對於本來就欠缺健全法制的再生 能源市場而言,均屬憾事。

一位稱職的再生能源法律顧問,絕對不限於訴訟糾紛的處理,對再生能源業者而言,法律顧問可以提供之項目可以有:

協助業者向政府申請補助、陳情、溝通議商及救濟程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雖尚未完成立法,惟目前,再生能源業者已可依行政程序法及請願法,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或請願,且依經濟部所公布的行政命令及處理要點(如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 業要點第4),再生能源電力收購或補助評選時,主 管機關亦會邀請申請者到場簡報及答詢。在這些程序,若有熟悉法律原則的法律顧問出面參與或提供協助,當然有助於公平正當程序的形成。至於發生爭議事項時, 對於爭訟仲裁程序之參與當然更是法律顧問可以協助業者之處。

排除不必要之法令障礙

現今國內再生能源法制並不健全,例如能源管理法、電業法與經濟部或台電之命令或辦法,究竟應如何適用或解讀,若有法律顧問的參與及協助,當然有助業者權益 之保障與主張。

透過事先規畫機制,確保土地相鄰關係符合再生能源使用需求

再生能源之設備,係將以往視為自然力之太陽能、風能等能源,轉化為可以量化且具重大經濟價值之能源,這對於傳統民法所權及土地相鄰關係等規定會有影響。我 國在推動再生能源時,對於耗資裝設再生能源裝置之使用人,究應提供何種程度之保護,又應與鄰地正當權利人之權益應作如何之調和?宜透過何機制予以解決?均 為我國在推廣再生能源時無法迴避之議題。例太陽能利用人發現設置地點之日照量,倘因鄰地所有人行為而減少時,可否提出權利主張?我國法院判決又如何看待此 事?這些問題,法律顧問都可以提供必要的協助與處理。

協助業者與電業進行併聯躉售之談判及議約,並透過契約機制,掌握實務糾紛爭點,排除不必要法律風險

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完成前,依據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第9條,現今所簽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或電業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須 依相關規定重行訂約;惟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係基於不追溯既往之原則,亦即對於已簽合約之業者仍依原合約辦理,此間究竟是否妥當,亦靠法律顧問來維護權 益。另外,政府相關政策及法令頒布或修訂時,亦需配合立即修改相關合約內容。依此,再生能源推廣條例究應如何解讀始屬正確,又政府政策及法令修訂對合約內 容之影響程度又在那裡,若有法律顧問參與協助,當然有助業者權利之保障。

透過全球組織合作,掌握各國能源政策及訊息,提供決策參考

我國發展再生能源,目前最大問題尚非在技術資金及人才,而是在法制建設速度過慢,再生能源發展係刻不容緩,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定中建立再生能源發展之初始契 機,再力求法制之健全化,應為務實且正確之方向。對此,法律顧問可以與業者分享各國能源資訊並供主管機關決策或修法之參考。

再生能源為取之不盡之能源,為人民所得共有共享,應給予人民最大空間去創新利用,切勿加諸過多行政干預或制訂定型化合約,另因再生能源對民法傳統之所有權 及土地相鄰關係產生相當衝擊,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或其子法,宜針對民法傳統所有權及土地相鄰關係之規範,建立法律專家事前審核機制,針對可能產生之相 鄰關係爭議,先行謀求事前解決,以免再生能源設備使用者因恐日後風險而降低使用意願。同時為有效整合相關資源與謀求法律之正確運作,國民使用再生能源,除 應注意相關法律議題外,並應尋求能源管理、工程、財務及法律顧問之專業服務協助。

(本 文改編自本所主持律師包律師前已發表之同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