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補助標準調降 為最高12萬 |
能源局函文內容: 一、有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補助標準,依本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係為「每峰瓩裝置容量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且補助最高不得逾該發電系統總設置費用百分之五十」。依據近來市 場價格變化、立法院核定本局「 公共建築太陽光電系統示範計畫」之計算基準暨今(98)年6月11日本局審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評選會結果,爰自98年7月1日起,申請太陽光電一般補助之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2萬元為準,且補助最高不得逾該發電系統總設置費用百分之五 十。二、以上補助標準,惠請 貴中心查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