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訊息>出差膳宿差旅費若未超過規定標準,可免核算薪資所得


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日前表示,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然超過規定標準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予員工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