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訊息>金管會將研擬金控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之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了增進金融跨業經營及兼顧客戶資訊安全,將研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草案)。

依據草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要求營業、業務人員以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應在營業場所標示他業公司名稱以及辦理共同行銷的服務 項目。另為讓客戶暸解從事他業之行銷行為,應「主動」出示資格或證照。

另依據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時,所蒐集或利用客戶資料,限於使用目的範圍內;同條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 定,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的使用條款,應以「明顯」字體標示,並訂定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行銷使用 的欄位及簽名處,並列明運用資料子公司名稱,供客戶勾選。

又為尊重客戶不同意公司使用其資料之意願,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亦規定要求子公司應「通知」各子公司、部門、產品線及各委外單位等行銷人員,配合修正 電腦控管系統,以免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同條第二項同時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擴大交互運 用客戶資料,應建立完善「保密措施」,並建立客戶資料庫,嚴密控管資料轉介及使用,以避免個資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