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與風電特區


由於離島建設泰半以軍事戰備需求為主,各項民生基本建設不足,無論醫療、水、電、衛生、交通、教育等生活品質,遠不如台灣本島,導致人口不斷大量外流,嚴 重影響地方建設與發展,因而特別制定「離島建設條例」,冀望平衡生活差距,實質照顧離島居民生活。

「離島建設條例」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經立院制訂通過,同年四月五日由總統公布施行,開宗明義第一條即明文記載: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 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增進居民福利而制定。該條例嗣並三讀通過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增訂「博弈條款」,未來離島地區「國際觀光度假區」將 可特許附設經營「觀光賭場」,賭場內從事博弈活動除罪化,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規定,但前提是須先經地方公投通過才能設置,而日前公投已否決此項設置規劃。

因此,如何完整建設離島遂成為該條例施行之重要目標。要提升台灣觀光水準、促進離島經濟發展,日後無論採用何等建設,都會需要堅實之基礎建設供應其所需之 水電等能源供給。

但是否發展離岸式風電園區,這將不僅是離島居民的決定,也是全台灣人的決定,在定位上不是區域,而是國家整體發展層級。 這也是要由政府自政策面予以支持,甚至成為大陸與台灣本島之中繼站,亦即引用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所訂小三通施行後,如能加速電力設施、海運港及國際機場 建設,更能充分迎接兩岸合作之未來商機,且通航促進兩岸之交流,增加商機,促成人口回流,有助於離島之地方繁榮。

但,就法制面而言,以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應界定含都市計畫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環評、海開等過 程在內。相關環評、海埔地開發等其他法令規定之審查,應同時配合加速審查以符時效。惟海域之使用未明文規範是否擴大解釋為公有地,獎勵箱網養殖、海上遊樂 區之投資,此即須再自施行細則及立法精神予以推演研究並作成結論。至於該條例第八條第二項關於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 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租方式,更拓展更多樣之合作態樣可以利用。甚至離島建設條例亦有放寬軍方管制等規定,此等議題均將成為日後必須要克服之重點。

至於若干離島,如澎湖縣,其發展重點在於利用豐沛的海洋資源發展獨特的觀光產業,離島建設條例雖然對於土地問題已有明確的法令規定解決方式,但該條例卻沒 有改善目前對於海洋之利用諸多限制,倘使無法放寬對於海洋的運用,為澎湖未來長遠的發展,加強海洋的妥善利用,恐將涉及日後修改或立法之議題(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