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附加負擔之結合許可處分 |
頃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12月2日第943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報人)申報與盛庭、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控制之12家
有線電視系統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公平會指出,本結合案對於行動通信服務及固定通信服務市場之影
響輕微;至於對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則仍有部分限制競爭之疑慮;但對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或稱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市場)則有
促進競爭之效果。公平會經過縝密的審查後認為,本結合具有:1.突破固定通信服務市場及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主導者於電信基礎網路長期擁有之市場優勢地位,促
進寬頻網路服務之競爭;2.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有益於視訊媒體產業發展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3.整合行動、寬頻及有線電視資源,提
供創新數位匯流服務,有益於數位匯流產業發展與競爭等各項整體經濟利益。至於本案在有線電視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上,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涉
有濫用市場力量、造成市場閉鎖、增加非參與結合事業進入特定市場困難度等限制競爭的疑慮部分,基於公平會在考量未來通訊技術進步、有線電視數位化、固定通
信業者之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之參與競爭、數位匯流後造成4C產業市場面及服務面之匯流以及相關法令之事前規範,這些疑慮將會獲得某種程度的減緩。再者,公
平會在審查過程中亦參酌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業界對本案的評估意見,該等意見對本結合帶來之整體經濟利益,也多持肯定見解,故公平會決議以附加結構及
行為管制的必要負擔,以進一步消弭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以上內容引自公平會網站),經查此處分之各該負擔內容,公平會的確對維持競爭機制作了許多努力,甚至彼此有互相牽連之關
係,此際,倘事業對此負擔有其異議,亦應特別注意是否會影響整體結合申請許可處分。惟,無論如何,公平會此一認定,實亦呼應了4C匯流之發展需求,實值注意。(包國祥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