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訊息>釋字第666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


民國
98116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66號解釋,依該解釋主文所述,現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本號解釋係法院法官於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認所應據以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主動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往遭人詬病有罰娼不罰嫖之疑慮。本次大法官解釋認為,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雖在 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然尚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再者,基於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系爭規定無異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 為管制處罰。因此,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與其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惟,系爭規定雖遭大法官認為違憲,然卻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始失其效力。從而,此段期間內,系爭規定之修法方向,將值社會各界持續關注 追蹤。(吳曉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