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修正 小股東可申請查帳、會計準則國際接軌

 

行政院於20100324審查完成「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受矚目修正者有三項:

1.未來持股3%以上小股東如認為有損股東權益,可 檢附理由、事證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特定事項、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保障小股東權益。

2.為便利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採用國 際會計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排除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規定。換言之,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 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商會法會計科目、財務報表、入帳基礎、損益計算規定限制。

3.調整期中財務報表的會計師簽證意見 及申報期限,期中合併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出具核閱意見,且季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期限,均以45天為主。修正草案明訂,每會計年度 第一季至第三季終了後45天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董事會通過的財務報告。

此次修正草案從以上重點來看,主要是加強散戶股東監督、會計專業人員之監督能力與入口建立,並保留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彈性,這樣的修正確實 較切合實務需求的實際,並提升社會整體監督公司營運及財務健全性的能量,但監督小股東中是否有不肖職業股東藉機干擾公司正常運作或做商業惡性競爭利用,值 得思考配套措施處理。(王憲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