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稅款或欠稅,不補、不退也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將擴及全部稅目。


        依目前稅制,僅有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六種稅捐,稅款在
200元或100元以內,稅捐機關可以不處理徵補 或退稅手續,其餘稅捐即使稅款只有一元,也要補、退稅。基於考量節省稽徵成本與提高欠稅執行效益,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去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 包括營業稅、地價稅、證交稅等十種稅捐,百元內的小額稅款,將不再徵收,或不再退稅。小額稅款的免徵、免退做法將完全法制化。現有16種內地稅捐,小額稅款的處理將不再 有差別待遇。

        舉例而言,現有免徵、免退標準的稅目中,以綜合所得稅的免徵或免退金額最高,即應納稅款在200元以內的補稅款,稅捐機關可免對納稅人追補;但相對退稅款在200元以下者,稅捐機關也不會退稅給 民眾。

        從平均稽徵成本的角度來看,以綜合所得稅為例,據統計,政府每收進100元綜所稅收,就要付出1.1元的稽徵成本,等於國庫只拿回98.9元,因此小額稅捐若全部都要徵補或退稅,並不符合實益。現有稅目中,地方稅的稽徵成本普遍較國 稅高,其中最高者為娛樂稅,每百元稅收政府要付出15.9元。

        過去,財政部訂定的小額稅款免徵、免退標準僅由行政命令規範,且適用稅目僅有六種。稅捐稽徵法修正後即授權政府可以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 下的稅款,所有稅目均可採免徵、免退的做法,未來各稅都會統一訂定免徵、免退標準,由稅捐機關執行。未來如何訂定免徵、免退金額,需再與稅捐機關協商,但 應該都在100元 到數百元之間。(王憲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