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稅款或欠稅,不補、不退也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將擴及全部稅目。 |
舉例而言,現有免徵、免退標準的稅目中,以綜合所得稅的免徵或免退金額最高,即應納稅款在200元以內的補稅款,稅捐機關可免對納稅人追補;但相對退稅款在200元以下者,稅捐機關也不會退稅給 民眾。 從平均稽徵成本的角度來看,以綜合所得稅為例,據統計,政府每收進100元綜所稅收,就要付出1.1元的稽徵成本,等於國庫只拿回98.9元,因此小額稅捐若全部都要徵補或退稅,並不符合實益。現有稅目中,地方稅的稽徵成本普遍較國 稅高,其中最高者為娛樂稅,每百元稅收政府要付出15.9元。
過去,財政部訂定的小額稅款免徵、免退標準僅由行政命令規範,且適用稅目僅有六種。稅捐稽徵法修正後即授權政府可以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
下的稅款,所有稅目均可採免徵、免退的做法,未來各稅都會統一訂定免徵、免退標準,由稅捐機關執行。未來如何訂定免徵、免退金額,需再與稅捐機關協商,但
應該都在100元
到數百元之間。(王憲勳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