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說明:到底何謂BOT

        BOT是將以往由公共部門推動的 基礎建設,改由民間機構投資並推動的開發模式或架構。專案融資是BOT模式的基石。專案融資者,意 謂資金出借人的貸款擔保是著重在專案資產及專案營收量之上,而不是以政府保證或以贊助人的資產為基礎。

        在一項BOT計畫中,民間公司受到特許而興建或營運昔由政府機關所推動的設施。此等設施可能是電 廠、機場、收費道路、隧道或是用水處理工廠。這一個民間公司也須負責專案的融資及設計工作。在特許期間屆滿時,此民間公司返還專案的所有權給政府,但並非 所有專案都是如此,尚請參見後文。特許期間的長度主要決定於專案設施營收償還此公司貸款所需時間,以及該公司就其努力與所負擔風險獲取合理報酬所需期間而 定。 

        BOT,意謂著「興建(Build)、營運(Operate)及移轉(Transfer)」或「興建(Build)、擁有(Owner)及移轉(Transfer)(這個用詞在彼此間可以替換使用)。另也發展出BOO(興建、擁有及營運,此指無義務進行移轉)BOR(興建、營運及特許更新)BOOT(興建、擁有、營運及移轉)BLTBRT(興建、租賃(LeaseRent)及移轉)BT(興建並立即移轉,BTO(興建、移轉及營運);可能以分期付款支付交易 價額)DBFO(設計、興建、融資及營運);及DCMF(設計,興建、管理及融資)MOT(現代化、擁有/營運、及移轉)ROO(重整、擁有及營運)ROT(重整、擁有及移轉)等變化型態。本指導原則所 稱BOT,是兼指前述所有的變化型態。

        有些評論者以書面指稱,BOT觀念是在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早期特許制度下的歷史產物。也有人認為BOT制度與舊式特許制度迴異,他們的起源應該更接近現代。舊式特許制度通常是授與民間機構一個相當於自由運 用專案的權利,有些學者稱為「探勘」(Exploitation),但參與比例極小,且是由地主國 政府加以控制。

        相反地,今日正確建構完成的BOT專案,是由地主國政府決定專案的需要性及其範圍,要求專案的設 計、執行及維修等事項應該要符合國家目標,並經過一個正確的投標程序或決標程序選定民間贊助人,以便對主辦機關及贊助人均算是公平的價格獲得成果。

        不同於舊式特許,現代BOT的處理方式是依靠類似「公私合夥」的關係,藉著民間機構的融資以及確實 符合公共利益的效率,進行專案的設計及推動工作。

BOT專案就技術移轉、國內能力培植、協助發展國內資本市場及其 他後述的許多利益,都能提供它獨特的潛在貢獻。經過妥善協商並加以草擬的BOT專案合約,可將民間 贊助人的收益限制在合理範圍內,並確保該專案會符合地主國的國家利益、經濟及其它事項。

        大多數的BOT專案開始階段,是由地主國政府加以定案。經由公開徵求建議書的過程,主辦機關會要求 競標者提出一套以BOT為基礎而擬定的特定專案,本文第六章對此間採購程序會有所詳細論述。然而, 專案也有可能是由民間企業主動地向地主國政府提出建議而獲得定案。有一些成功的BOT專案便是因此 而獲得實現。

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藉著BOT模式而推動基礎建設。這些建設是以有限追索權的基礎而獲得融資,並與地主國政府或其所屬機關簽訂專案合 約,以便民間方式推動專案興建及營運的工作。營運期間屆滿後,此專案所有權將移轉給地主國政府,移轉條件通常是以無償或低廉對價而加以移轉。目前某些BOT專案業已完工,並進入營運階段,另有許多專案正在進行之中。本 文引自本所主持律師包國祥律師受經建會委託完成之聯合國文章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