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令>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條「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 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第一項)、「前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政府得對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給予相關獎勵

        政府目前正加緊發展風力發電離岸系統建置及產業發展相關工作,國內研討會動輒數百位業者代表參加,座無虛席,正代表此項政策對於國外內業者之重要性。

        政府發展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係期藉此宣示我國政府透過獎勵措施降低我國對石油能源之倚賴程度,並為再生能源機制及風力發電產業發展建立良好發展基礎,以達 我國能源獨立自主與安全之目標,立意超越針對個別廠商或設備之獎勵。

        我國屬海島型國家,地狹人稠且近三分之二為山區,陸域可供開發風力發電場址有限,隨著陸上風力機設置增加,未來陸域建置之困難度將逐漸增加,相為於陸地, 面積廣闊之海域為一風能佳、平穩、少亂流之風場環境,提供台灣一個開發風力資源之可行途徑,此亦業經我國政府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布「第一階段設置離 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宣示在案。基此,依我國目前風力發電市場與產業前景,陸上型風力發電主要由國外廠商提供機件服務,並各享相關專利及專有知識,惟台灣 海峽另有優良離岸風力發電條件,如何建立並發展我國離岸風力發電系統,實為我國次階段非常重要之風力發電發展目標,更是建立我國能源自主獨立與安全之重要 工作。相關工作係為建立我國風力發電發展基礎,加速強化我國能源獨立與安全,降低我國對於輸入能源之倚賴程度,以維國家安全基本利益,並藉此鼓勵我國風力 發電離岸系統相關產業之發展。

        惟,鑑於我國加入WTO以後所面臨之新局面,國民待遇與能源自主獨立要求或有扞挌,惟無可避免者,要建立我國得以獨立 自主之離岸式風力發電產業,若為使風力發電在緊急時期或戰爭時期仍在國內本土得以進行維護改良及運轉能力,勢必涉及位於本國國土內得以立即因應特殊時期需 求之技術能力與人力,兩者間之潛在衝突,將成為日後值得注意之爭點。(安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