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BOT合約群中之顧問合約

        政府對於BOT專 案安排及相關的事宜並不擁有專業知識,它將須聘用組織外顧問俾協助確認並制訂這個專案,並整合地主國政府對工作建議書的要求事項。在這種情形之下,從地主 國政府的角度來看,第一套BOT合約文件,往往便是聘用組織外的顧問合約。通常,必須包括三種專業顧問

▉技術專業,意指相關產業部門的技術專業(例如電廠、碼頭、道路以及電信)

▉財務顧問,嫻熟於潛在資金來源、融資架構及工具、外匯、資本市場、可行性研究、及資金出借人為擔保配套措施所要求的其他眾多事項等。

▉國際商業法律顧問,俾協助地主國政府形成BOT專案的法律架構,起草或審查必要 文件,並協助BOT專案贊助人建立合約文件等。

        顧問合約所應規定的基本項目是工作範圍、總顧問資格與經驗、諮詢合約種類、價金與支付、以及專業責任等規定。

        應審慎選用顧問。地主國政府往往會建立顧問名冊,依其資格、聲譽、專案適格性及他對國內或該地區相關經驗等項目,加以評比排序。

        顧問往往會就其服務依單位計酬的條件進行收費,此單位可能是論時、論日或論月,至於實際支出費用則另計(這個也就是「論時計酬合約」(time-based contract))。對於某些指派工作,固定收費方式或許是妥當的(如「總價計費合約」(lump-sum contract)、 「比例計費合約」(percentage contracts)、或「成本另加固定費用合約」(cost-plus-fixed-fee contracts)等即是)。在某些案例中,「成功計費」(success fee)的方式可能 會是妥當的。

        地主國政府應建立程序,以資審查聘用顧問依約定內容及時程的工作進度。若地主國政府不滿意該項服務或該項服務已無必要時,應保有終止該項顧問合約的權利。

        地主國政府應該要注意的是,政府可以從「雙邊及多邊機關」(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agencies)獲得技術協助及能力培 植,這包括了「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此等協助則是藉貸款、補助或信託基金合約而提供資助。(本文引自本所主持律師包國祥律師受經 建會委託完成之聯合國文章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