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安全與國家安全--自WTO規範觀點出發

        國際間,各國之能源安全議題並無一定定義,對於能源生產及出口國家而言,能源安全可意謂著需求與交易安全之確保,亦當亦涉及到國際政治力量之確保;但對於 重度仰賴能源進口之國家而言,能源安全無非便是供給之確保,其間倚賴程度更隨著各國電力設備狀況及運輸需求狀況之不同,而各有其不同解讀與程度之要求,此 為討論能源安全即為國家安全之議題時,所當然會面對之首要定義難題。

        基本上,在傳統能源層面,對於我國此等重度倚賴能源進口之國家而言,能源安全可以意謂著國家追求以合理的價格取得適當供給的機會,並確保取得機會及運輸暢 通。換句話說,要如何透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以確保能源出口國家不受非經濟因素,如政治或恐怖行動等因素之破壞或阻礙,以確保該能源可以順利供給重度倚賴 能源進口之國家。

        在再生能源層面,此間議題,亦與傳統石化能源貿易議題重點有所差異。再生能源較諸傳統能源,因其取得來源與供給不受限制,故其能源安全應如何定義,頗有困 難,以本文見解,此將須回歸到與其他市場產品貿易之市場本質而觀,亦即係第三國家廠商要求要進入國內市場,國內政府是否可以主張能源安全(或國家安全)而予以設限之貿易議題,此議題目前尚未看到WTO有作出確定且足供參考其執行態度之案例(目前已有日本對加拿大、美國對中國向WTO提出申訴之案例)

        惟倘從另一觀點以論,就長期發展而言,再生能源倘為取代石化能源甚至核能能源業日後必要甚至唯一之基礎時,則會員國及早建立產業基礎,以確保日後能源安 全,則亦不見得無法成立,但此涉及一國之能源發展政策。

        換言之,本件倘欲主張國家安全理由,既然事涉國內長期能源政策,故至少亦須審視我國所立能源政策之內容。以我國而言,去年(民國99)底,政府實施公聽程序之能源發展政策草案,仍不得不係以核能作為現階段相對穩定發展之能源發展方向,則此時我國要主張風電產業及其自製率為攸關國家安全之事宜,恐亦有困難。須特為注意的是,WTO對於會員國以國家安全為由而實質僅係保護國內產業之措施,畢竟係有礙於貿易自由化,故其傾向抱持不樂見態度應屬可以預期,如1975年,瑞典對若干特定鞋類所設數量限制(quota)並主張係為保護其國內鞋類產業之安全利益,多數會員國認為不得引用豁免例外條款,即為一例。

        以本報告之見,較諸傳統能源之資源有限特性,再衡諸再生能源目前佔各國能源使用比例尚屬偏低之事實,針對再生能源而欲以國家安全為由而推動貿易保護措施 時,即使帶有保護或扶植產業之附帶效果,恐仍須要有國家安全(或能源安全)之 實質需要,而不是意欲發展風電產業以擴張內國廠商經濟產業發展機會,甚至日後進行輸出而與其他國家廠商進行商業競爭行為,此尤其在直接或間接強制外國廠商 進行技術移轉時更須注意及此間衝突與爭議性。故,就本件而言,系爭自製率措施倘欲提出,至少應再輔以其他更積極性與實際推動國內風電產業發展之政策與推動 計畫,否則倘遭WTO會員國或政府採購協定簽約國質疑該措施僅係發展特定產業並保護其利益,恐將提高遭致貿易報復懲罰手段之可能性,此間風險已達應特予注意之程度。

        對此,去年(2010)間,國際間陸續有日本對加拿大再生能源自製率措施提出WTO申訴,美國亦對中國風電產業措施提出WTO申訴等實務案例,均應特別注意其發展(目前均尚未見相關裁決)(主持律師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