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壹、事業之民事責任;

公平交易法中對於違法事業之制裁手段,除課以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外,尚於「第五章 損害賠償」(第30條∼第34條)中定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填補因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而造成之損害。

貳、相關規定研析:

依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被害人得主張之請求權可概分為兩大類:排除侵害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1.排除侵害請求權

(1)除去侵害請求權: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該不法行為與結果。

(2)防止侵害請求權:事業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有侵害他人權益之虞者,被害人並得請求防止之。

(3)將判決登載新聞紙:被害人得請求以侵害人之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此可視為一項回復被害人受損商譽、名譽之措施。

2損害賠償請求權

(1)一般損害賠償: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懲罰性賠償: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被害人得依侵害情節,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之損害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而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

參、如何適用於具體個案

雖然定有前述之請求權,但於具體個案中,如何結合公平交易法關於各項違法行為態樣之規範而能加以適用,則是另一層次的問題。

1.限制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限制競爭行為有:獨占、結合、聯合行為。

限制競爭行為之管制自始即為經濟類型的法域,重視專業判斷,有時甚至無法立即發現受損之人或核定損害額,故限制競爭行為尤重嚇阻懲罰。

2.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態樣繁多,包含:限制轉售價格、杯葛行為、不合理差別待遇、不當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不當使他事業參與限制競爭行為、妨礙營業祕密、垂直交易限制、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不實廣告、營業誹謗、多層次傳銷等。

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制,係以保護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法為基礎,而逐漸發展擴及保障公共經濟利益的不當利得返還規制方法,故向來即重視民、刑事制裁。

肆、請求權之主體

1.其他競爭事業:

公平交易法之主要目的即是保護市場公平、自由之競爭秩序,而事業之違法行為原則上皆會影響該市場之交易秩序,因此市場中之其他競爭事業體應屬於請求權人。

2.消費者:

事業為違反公平法之行為時,除了侵害消費者固有利益外(如財產、生命、身體),亦可能侵害其「選擇的權利」、「知的權利」、「決定交易條件的權利」,因此消費者理論上亦可享有公平交易法所定之請求權。

伍、結語

本所相信公平交易法民事責任機制會是公平交易法日後重要發展,其間因果關係及損害額證明更係其間核心,是否亦受先行政後司法原則之拘束等問題,凡此,預料將係事業日後無法忽略的事宜。

 

(本所葉育欣提供專題報告重要心得,吳毓文彙整撰稿,包國祥主持律師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