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持律師參與台灣風能協會10112月學術研究報告並擬安排報告「WTO規範下我國能源產業發展策略以我國風力發電離 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為例」論文報告
繼本所 主持律師於今(101)年代表台灣風能協會出席參與台灣經濟研究院101727日 「WTO規範下我國能源產業發展策略」座談會討論交流後,深感有必要與關心此議題的先進分享心得, 故特著文試析我國追求能源安全與產業發展所行相關措施及建議,此文透過「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制訂的努力過程及先期研究,併同公平法相關實務的 檢討,我國想要透過自製率等特殊措施而扶植我國能源產業,又要國外政府要依據WTO規範而開放其國 內市場,此等看似衝突矛盾的要求,在我國目前完全欠缺能源自主而再生能源產業尚待扶植的困難局面下,或可透過GPA的 例外條款而努力試圖平衡處理,此等GPA例外處理的適用前提,依本所主持律師見解,將是政府承認電 力市場並非充分自由市場,尤其我國根本幾無自然資源而重度倚賴國外輸入,油電價格又因事關經濟發展甚巨而受到政府干預甚深,對於此等供需顯然失卻市場機制 功能的市場,由政府將發電產業,至少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於現階段漸由政府扶植監督,採取高度干預措施,倘為維持民間開發活力則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而推動公私合作等專案機制,此非僅可以回歸政府價格管制的事實,更或可在WTO規範下提高透過GPA例外規定而採取自製率措施等要求的機會,透過此等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初期的扶植努力,直到我國再生能源產 業建立,能源自主及能源安全得以確保以後(如自主能源比例已提高),再完全開放給純粹民間廠商運作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或為我國可考量平衡能源安全及產業發展需求的方向。從 這一點觀察,現行「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已考量參照政府採購法第條增列相 關規範於該辦法,雖無心插柳,卻頗符合本文建議方向,實亦頗具饒趣。 (本 所主持律師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