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法律明 確性與WTO爭議解決
競爭法要件流於抽象,多項規定欠缺法律明確性,本即係各國競爭法特色,我 國公平交易法並非特例,同時,如前述,因競爭法規亦難與政府產業政策完全切割清楚,故隨產業不同甚至國家經貿措施改變,競爭法亦隨之發展甚至改變,恐非空 言。WTO對於各國競爭法執法措施是否形成貿易障礙,亦正密切注意中。

WTO及各國政府注意某國競爭法及其執法措 施時,對於法律明確性之注意,不亞於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等要求。同前,競爭法欠缺法律明確性之特性,本即為關注重點,更且,競爭法主管機關在取用認定不 法聯合行為合意要件之間接證據時,因為可以包括各種行為和其他因素,態樣眾多,充滿了無法預測性,非僅WTO、各國政府及其事業,甚至連競爭法主 管機關亦難以事前預測並予明確客觀化,此間認定空間之寬鬆或嚴謹,顯然將係引發WTO爭議之重要原因。 (本所主持律師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