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監理自由化的下一步--開放保險通路自由競爭 |
產險商品費率在民國98年達成第三階段之自由化進程,除強制車險、住宅火險等政策性保險外,其他
保險商品定價及承保內容回歸市場機制由業者自行釐訂,自此我國已順利完成「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之各階段目標。
回顧費率自由化之開
放過程,主管機關為避免貿然開放市場,導致產險業者之間的惡性競爭而破壞市場秩序,係分為三階段施行「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逐步鬆綁費率及商品
的管制。
91年4月1日開始施行第一
階段鬆綁除政策性商品外之保險商品附加費用相關規定。第二階段由金管會接續財政部於94年4月1日實施,開放政
策性商品之附加費用。金管會為推動「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劃」第三階段,於97年12月31日訂定「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並於98年起開始施
行,符合金管會所定標準的產險公司,原則上自98年1月1日起可自行釐定商品內容與訂價。產險費率
自由化第三階段實施後,業者競爭將更激烈,損失控管情況愈好的產險公司,將有能力降低保費,保戶可直接受惠。
然而商品費率自由化
之後,下一階段應解決的問題在於同一商品透過保險業直接銷售管道與透過保險通路業者(保經、保代)之保費監理差異。依照主管機關之要求,保戶透過保險通路
業者所投保之保險商品需以原保費投保,並限制保經、保代不得給予保戶價格折扣;但若是透過保險公司直接業務管道投保,則可獲得約10%之折扣,因
監理作為而形成之差別待遇,恐不利於產險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之發展。
保險經紀人業者即曾
於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費率自由化造成業界不公平競爭。受訪者舉例表示,同一張保單,產險公司報給經代業者的費率是保額的千分之一,直接報給保戶的費率可
能就只有千分之○.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