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聯合行為合意要件合理推定原則應 屬違法
自台灣中油及台塑石化油價聯合行為案 所建立之促進行為理論及當前之附加因素理論,依本所研究認知,恐係公平會錯引自美國民事判決所衍生之理論,自我國行政罰法定主義及刑法罪刑法定主義(聯合行為有潛在刑事責任風險)、歐體日本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及德國之立法例及OECD研究報告,均再三說明以行政甚至刑事責任追究不法聯合行為之執法機 關舉證責任,不應比照民事程序舉證法理,即便是強力執行競爭法之美國,以行政及刑事責任追究聯合行為之案例,競爭法主管機關均被要求要負相當舉證責任,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然。我國所謂「合理推定原則」,欠缺法律依據,更與國際立法例相違,除非修法解決,否則應予嚴格審視甚至廢止。(主 持律師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