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修正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將原先請求權的五年時效修正,而區分為「機關對人民請求權之時效」以及「人民對機關請求權之時效」 ,前者仍為五年,而後者則延長為十年 |
立法
院於4月30日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將原先
請求權的五年時效修正,而區分為「機關對人民請求權之時效」以及「人民對機關請求權之時效」,前者仍為五年,而後者則延長為十年。其修正後之全文如下:
「公
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
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