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修正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將原先請求權的五年時效修正,而區分為「機關對人民請求權之時效」以及「人民對機關請求權之時效」 ,前者仍為五年,而後者則延長為十年

立法 院於430日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將原先 請求權的五年時效修正,而區分為「機關對人民請求權之時效」以及「人民對機關請求權之時效」,前者仍為五年,而後者則延長為十年。其修正後之全文如下:

「公 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 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此一修正事實 上多為學說建議之修正方向,蓋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事實上多半難以行使,倘又僅有相較之下甚短之五年時效,對於人民實為不公,是以本次修正應值得肯定。惟該新 修正應如何適用於現已發生而尚未消滅之人民公法上請求權,尚待實務運作之累積。(周宇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