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正當權利行使,若行為及目的並未脫離該權利本質,並具合理性,縱以共同行為進行,亦不應以不法聯合行為論處 |
按公平法,雖有學者主張係屬經濟憲法地位,而為事業從事交易行為之最高指導,然,自我國法體系而言,公平法仍屬行政法之一環,被告機關依公平法做成各項行政行為時,仍應遵守行政法各項原理原則,乃屬當然。在不法聯合行為態樣中,透過不法行為以達不法聯合行為合意者,較為少見。換言之,事業進行不法聯合行為之合意時,通常是不具非法性質之合意法律行為甚至包括單純事實行為如促進行為等,甚至亦可能有假藉事業權利行使行為以行不法聯合行為合意之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