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保險節稅的迷思? |
一、購買高額躉繳壽險 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仍遭課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之目的係考量保險乃為減輕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對其遺屬生活造成之衝擊,因此保險給付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並非以此鼓勵民眾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此
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指的情況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不幸死亡,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遺產課稅。然而,若要保人與
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人死亡後,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的壽險商品,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要保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以上常見問題於進行租稅規劃時應詳加注意,以免避稅不成反遭補稅並課處罰鍰。(吳毓文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