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保險節稅的迷思?

一、購買高額躉繳壽險 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仍遭課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之目的係考量保險乃為減輕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對其遺生活造成之衝擊,因此保險給付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並非以此鼓勵民眾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實務上常見高齡被保險人,為了刻意規避遺產稅而購買壽險「躉繳保單」,國稅局仍可能依稅捐稽徵法之「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納入遺產課稅。

 二、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  保單價值仍應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

        此 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指的情況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不幸死亡,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遺產課稅。然而,若要保人與 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人死亡後,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的壽險商品,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要保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許 多民眾往往誤以為只要生前購買保險,死亡後保險之給付或其他利益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實際上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前提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 為同一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如同前述,若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的壽險,該保單價值即屬要保人所有具財產價值的權利,仍為要保人 的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因此當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時,於要保人死亡後,保單價值並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價值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以上常見問題於進行租稅規劃時應詳加注意,以免避稅不成反遭補稅並課處罰鍰。(吳毓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