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豁免條件研議放寬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雖持有二戶房地,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法定要件,才得以排除課稅。

        然而所有非自願性售屋准予免稅的豁免情形,都要經財政部公告,目前公告的免徵案例,只限於因新工作到外地任職,卻於購入新屋後,不到二年遭資遣,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規定而售屋者。因此奢侈稅自1006月起開徵,施行近二年半以來,僅有一例符合免徵條件,其餘案件仍需課稅。如此限縮豁免要件,也造成許多無炒房意圖,但迫於經濟因素無奈售屋的民眾,仍難逃奢侈稅的法網。

        為此,財政部參酌各界建議,正在研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將考慮以概括豁免條款,視個案情節予以排除課稅,以避免傷及無辜的情況。本所將持續關注最新修法及實務函示之動向,確保客戶權益!(吳毓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