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757號判決宣告機關於行使裁量權時本應分辨不同的情節,在法定範圍內選擇適當的法律效果,否則構成違法

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757號判決意旨「行 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除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外,尚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如有逾越裁量權限或濫用裁量權力而為行政處分者,不論係出於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 不作為,均屬違法」、「法規所以在法律效果的選擇上授予行政機關裁量範圍,乃因符合同一法律構成要件的社會事實,存在著不同的情節,如一律賦予相同的法律 效果,可能違反實質平等及比例原則,故行政機關於行使裁量權時本應分辨不同的情節,在法定範圍內選擇適當的法律效果;如不區分個案情節之輕重,一律裁處相同程度的法律效果,或未查明其情節之優劣,即核給最寬或最苛的法律利益,自不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而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換言之,倘機關未區分個案情節,透過不具任何合法理由之方式,以一律扣除同樣金額簡算方式,作成處分,倘別無合理理由,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前揭判決及103年判字第60號判決「對逃漏營業稅之進口貨物,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以保證金抵繳,處 1 倍罰鍰,其屬法定裁量範圍,惟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倘僅屬主觀上之過失,其應受責難程度較故意者為低,亦非不得調低裁罰倍數。倘逕處 1  倍之罰鍰,卻未明確說明裁處額度之理由,可認其不行使 法定裁量權,而屬裁量怠惰之違法」所示法意,顯然具備違法瑕疵(主持律師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