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聯合行為因要件概括,態樣眾多,不應統一解釋聯合行為必然係繼續犯或狀態犯,而應回歸個案情節而作認定

與 刑法因罪刑法定要求故各罪行為具體確定者不同,我國聯合行為因要件概括,態樣眾多,絕不容許統一解釋聯合行為必然係繼續犯或狀態犯,而應回歸個案情節而作 認定。例業者間以價格合意而共同不調降價格,則該價格不因成本下降而持續維持穩定狀態,縱維持數年之久,終非聯合行為之繼續,而僅係狀態存在之持續(主持 律師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