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示範獎勵專案之特性,依示範 特性及風電建設特性之追求,而將有不同策略重點

    

我國離岸風電系統示範獎勵專案,堪稱兼具示 範機組試行專案及我國重大發電設施建設專案之雙重性質。換言之,我國政府推動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除吸取示範機組推動經驗以瞭解 日後進行大規模開發之可能狀況外,恐亦係希望透過民間力量促成我國大規模離岸風電專案之建設,化解我國電力需求之龐大壓力,換言之,倘依本所見解,恐係兼 具示範機組及推動重大發電建設之雙重使命,同時民間因此所獲共同之環評及其他基礎設施所獲效益,使得示範風場之開發,與政府協助及促成其他機關盡速完成行 政程序有關,民間廠商因此對於示範風場開發規格、時程及其他重要項目亦如示範機組一般,實受較高度規範限制。

倘以 追求示範機組專案以觀,同前,本專案既為我國為培植發展離岸風電能力之示範機組補 助專案,新舊挑戰均多,在此等特殊官民合作共創國內能源新局之革新努力過程,政府機關與民間必須共同探索專案可行性,解決相關障礙,並行國內產業能力之培 植。是故,包括經濟部(能源局)、金管會(保險局等)、國防部(海上設施國防安全)及中央地方政府各級單位均必須面 對此嶄新合作監督模式以發展出適合我國法令及需求特性之建設模式。

惟, 倘以追求我國發電設施重大建設之觀點,則本專案將因此注重全體建設之最後成果,甚至此將構成廠商亦須負建設示範風場義務之基礎,此等建設之推動,非以示範 開發吸取經驗為重點,將係注重於建設最後成功結果,必要時,甚至可以減價驗收以維持必要發電能力,此與示範專案必須透過成功甚至失敗過程追求汲取經驗並建 立國家日後更巨型專案建設基礎之特性,恐有所不同。

究竟 本案兼採示範機組 試行專案及我國重大發電設施建設專案特性?還是獨尊示範特性?預 料此係不斷出現難決問題之根源,此二特性彼此共存狀況越多,日後費心解決措施一致性之情形亦將越多,此應為機關日後解決各層問題時,須先瞭解其根源之考量 重點(本所主持律師包國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