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修法重要內容:聯合行為合意之「合理推定」原則應注意日後發展

   

無論係首次運用於國內聯合行為(台灣中油及台塑油品批售價格聯合行為行政罰事件)之 促進行為理論抑或係附加因素理論,探究各理論實際上主要衍自美國民事判決運用之法理,鑑於舉證責任,在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層面,各有不同之強度要求,我 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逕 將美國民事法院相關判決所運用之舉證責任倒置證據法則,運用到我國涉及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之聯合行為案件,等同宣告行政罰處罰法定主義甚至刑事罪刑法定主 義之「禁止有罪推定」原則之崩壞,最高行政法院似亦未意識到公平會十數年來此項執法盲點,而接受公平會此種「合理推定」認事用法模式,而公平交易法修法時 更將此原則放入修法內容並獲立法通過,更凸顯此問題確有值得探究之必要。

在 修法以前,對此抱持不同見解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紙業聯合行為案件及超商咖啡聯合行為案件等指標性案件,稟其對法律之確信,對此合理推定原則透過個案 判決提出挑戰,惟,最高行政法院仍再三強調合理推定原則而將該等個案高院判決分別廢棄,並重申此等合理推定原則之運用為最高行政法院多數見解。今公平交易 法雖完成修法,但在運作上,「合理推定」原則是否適法妥當問題,正式拉上抬面。

究 竟,公平會及最高行政法院將美國法院針對民事案件所採合理推定原則,運用到我國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相關爭訟程序,並要求事業為不存在之消極事實提出反證, 其立論何在?倘無法合理推定原則運用如此寬鬆,我國是否還需要寬恕政策或加強公平會之搜索扣押權力?本所認有必要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