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生之連帶保證人責任爭訟案件,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直接改判並確定

本所包國祥律師、吳毓文律師及王瑄律師,共同為當事人與某軍事院校之間就公費生連帶保證人責任爭訟案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獲得勝訴,並係罕見由最高行政法院直接改判後確定,無待冗長之更審程序。

本 案關鍵爭點在於,於學生入學時保證人所簽立之「入學保證書」,以及日後學生通過考選獲派出國進修時,另簽立之「國外受教契約書」,兩者之義務關連性及保證 人責任範圍等究竟如何認定?保證人若只簽立「入學保證書」時,是否亦應對於學生於國外受教期間之各項費用一併連帶負責?

本案原審法院係認定保證人於學生入學時所簽立之「入學保證書」其保證範圍及於學生獲派出國進修期間之各項費用,不論保證人是否有另外於「國外受教契約書」中具名承擔此部分之保證責任。

然而,經提起上訴極力爭取,最高行政法院最終亦判決肯認本所主張,而卸除當事人肩頭上莫名承受之數百萬元重擔:

1.依軍費生賠償辦法之相關規定,立法者認知就讀國內軍事學校以外之學校,所要求之人格特質,以及因應不同生活、教育環境所須成本,與就讀該系統內者均不相同,事物本質並非同一,而為兩套不同系統。

2.因此,「入學保證書」、「國外受教契約書」顯然係因應前述系統分立所為各自為之定型化契約設計,受保證之學生即使相同,保證人未必相同,所擬達成行政目的不同、保證範圍亦有不同。

3.再 就行政行為明確性要求以觀,除非入學保證書明文記載保證範圍包括「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者,否則契約當事人合意內容,解釋上必須限 於其於所明確表現之特定國內軍事學校就讀期間之保證,而不及於其他,以維護此類定型化契約相對人之利益,避免其受不可預期之損害。

此判決讓家境不甚寬裕之軍校生家人得以喘息,並無待更審程序,且讓保證人獲得起碼之事前通知及合理風險負擔,實屬伸張法律正義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