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

立 法院於20151127日 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 稱「食安法」)部 分條文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例 如含有反式脂肪之部分氫化油), 得限制其製造、加工事,並配合增訂前述規定之罰則,以及強調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執行之查核及抽樣等等

較 可惜的是,一般民眾最關心的使用黑心油品或非食用級原料等之廠商是否會受到處罰,及吃到這些食物的自己可否獲得賠償,本次修正的幫助似乎有限。上述議題的 解決方式,或可從食安法第15條 第1項 下手。該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等情形,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等。但在現行科技及法規要求下,要證明 「有害人體健康」並非易事。參考香港及美國立法,或可將第15條 加上一概括條款,即針對「不宜供人食用」之類型,亦納入不得製造或流通之範圍。如此賦予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裁量權,於個案中認定系爭商品究竟是否適合人使 用,也緩和了被害人在身體沒有立即損害的案件中舉證困難之處。(王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