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立 法院於20151127日 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 下簡稱兒少法)修 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汽 車停車位供孕婦、育有6歲 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 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立 法者之立意良善,值得嘉獎。然而,明定在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 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 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的園區等地區設置親子廁所就足夠了嗎?帶 著孩子出門的父母只會去這些地方嗎?若 能更站在使用者的立場思考,或促進生育及打造友善環境的觀點來看,親子車位與廁所絕對應該再更普及。上述空間的所有人可能認為打造親子空間耗費成本,但身 為有孩子的家長,筆者知道目的地的設備、空間是否方便處理孩子大小事項是家長要不要去這個地點的重要考量。換言之,如果是友善空間,將會大幅提升家長帶孩 子前往的意願,可能有助提升該等空間事業之來客人數及獲利,對空間所有人來說不無好處。撇開現實成本因素,從保護兒童的角度切入,親子廁所更有其必要性。 當媽媽獨自一人帶著小孩外出需要上廁所卻沒有親子廁所時,運氣好碰到好心路人願意幫媽媽看顧孩子,運氣不好四下無人,誰能放心獨自進入廁所,放任孩子與推 車留在外面? 最 後只能讓媽媽們練就一手抱孩子一手穿脫褲子的好功夫了

因 此,誠然修法後的兒少法已有進步,但針對打造親子廁所的規定自公布後2年 施行,公布後5年 開罰,筆者希望公共空間所有人不要等到開罰前一刻才動工,而能站在保護兒童及使用者的立場,盡速打造出親子友善空間,並規劃出比法規要求更好的環境。(王 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