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單要保人須注意贈與稅及所得稅等相關稅務問題 |
「保險」是國人常用之個人風險管理及
理財金融工具,依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要保人享有指定或變更受益
人、隨時終止契約並領回解約金,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辦理保單借款等契約上之財產權利。 參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例示之案例,
父母原本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投保年金保險或短期壽險,之後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則期滿時受益人(即父母)領取之保險給
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此外,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人壽
保險、繳付保險費而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利得,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等同於父母將應得的財產權益無償移讓給子女,構成民法上贈與法律關係,則國稅局將按
要保人變更基準日之保單價值,向父母課徵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