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單要保人須注意贈與稅及所得稅等相關稅務問

「保險」是國人常用之個人風險管理及 理財金融工具,依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要保人享有指定或變更受益 人、隨時終止契約並領回解約金,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辦理保單借款等契約上之財產權利。

參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例示之案例, 父母原本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投保年金保險或短期壽險,之後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則期滿時受益人(即父母)領取之保險給 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此外,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人壽 保險、繳付保險費而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利得,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等同於父母將應得的財產權益無償移讓給子女,構成民法上贈與法律關係,則國稅局將按 要保人變更基準日之保單價值,向父母課徵贈與稅。

 因此,各位父母親若有意透過購買年金 保險或短期壽險等保險商品作為理財工具時,在進行要保人及受益人等權義關係主體之變更、指定之前,務必綜合評估可能產生之稅務問題,以免理財目標還未達 成,卻因漏報稅捐,除了補稅之外還可能遭到裁罰。(吳毓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