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大哉問!! 企業「合理利潤」有何標準?

說明
在104年公平法修法以後,聯合行為合理推定原則運作下,主管機關對於調整價格或其他商業決策是否涉及不合理,成為眾所矚目重點,但何謂合理利潤?本所曾在研討會直接詢問公平會,很顯然地,公平會並沒有給出任合認定標準。
那公平會對於所謂「合理利潤」甚至「合理價格」之定價公式,如果並無明確標準,究竟要如何採認?
依據本所以往辦案經驗,在過往公平會調查及處分過程中,可以探知的事,公平會對於所謂合理利潤及價格等事實,應該是一種相對性且與該事業或行業以往調價紀錄相互比較之結果(也因此,凡經公平會以往調查且未作成處分之以往紀錄,是很重要且必須留檔隨時核對參考之重要數據),換句話說,合理利潤,本所以為,對於公平會來說,應該是一種比較出來的結果,這與法院判決有點不同,司法審判實務上常常會參考財政部所訂頒的「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來做為合理利潤之重要參考,但該標準係基於核課稅捐之目的而製作,雖可能有部分參考性,但在競爭法實務上,卻往往未見公平會列為重要參考,是否因公平會認為該標準未必符合真實經營實況,目前尚待觀察。其中也可能是與公平交易法之維護市場競爭目的未必相容有關。因此,在個案上,事業調整價格或其他商業決策所追求之合理利潤,如果是公平會進行調查,應該還是會回歸於該事業或其所屬產業之歷史成本及價格資訊來推估。
就個案而言,在造紙業聯合行為案例中,該案共歷經三次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本所承辦曾獲兩次高院支持並撤銷原處分),往往都糾結在歷史價格資料上,所謂相稱漲價幅度或調幅,都主要以過去調查之歷史幅度來觀察比較。在這場攻防激烈之訴訟事件中,公平會甚至最高行政法院比較歷史走勢,一直都很重要。這也會與公平會以往普查性質之產業調查及市場調查有關,所以也請不要輕忽公平會例行性的市場調查。
再查,公平會曾經對於廠商不當收取超額利潤而作成裁罰或警示處分的案例,主要是在特殊災害事變時期(如921地震、SARS期間),或是獨占事業之不當定價,摘述如下:

1. 上市證券交易資訊獨占事業警示處分案:
本件被處分人為提供上市證券交易資訊之獨占事業,對資訊廠商隱匿成本資訊而與之協商,並在未取得資訊廠商之共識下,不當增加資訊廠商成本負擔,且在其成本未因資訊廠商自行努力、增闢之傳輸方式而增加之情況下,除要求該等廠商每月依傳輸方式之不同繳交「固定費用」外,再不當另立名目按傳輸種類每種額外加收十萬元不等之「變動費用」,核屬榨取下游資訊廠商努力成果,以攫取超額利潤,並影響資訊廠商間追求效能競爭之行為,已合致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之構成要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公平會乃命被處分人應於三個月內停止前述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其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行為,並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一)決定、維持或變更資訊使用費收取標準前,須充分揭露依照會計原則且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部門別成本收益細目資料予證券主管機關及資訊廠商參考。(二)決定、維持或變更資訊使用費收取標準前,應與資訊廠商充分協商。(三)取消現行「固定費用」與「變動費用」分列計收資訊使用費之方式,改採固定定額收費方式。

2. 921地震水塔業者案
本件被處分人於九二一震災期間,利用市場供需失調緊急情勢之時機,不當調漲不鏽鋼水塔價格,侵擾市場交易秩序,對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平會乃命被處分人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並裁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本件除調查被處分人自述其銷售各級水塔之正常售價計算利潤率,並訪查被處分人供應商過去對於各等級水塔之出貨銷售紀錄。據此而認定銷售水塔之正常利潤〈即震前之利潤率〉為水電材料行平日「轉售」水塔所賺取之18%利潤率,而被處分人於震災後水塔售價漲幅為48.88%,遭認定為利用震災期間,調漲水塔價格之幅度已達「相當顯著之程度」,而予以裁罰。

3. SARS期間口罩業者案
本件被處分人於國內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期間,趁緊急情勢及市場供需失調之際,不當調漲「醫療用N95規格口罩型號8511」之販售價格,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
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公平會乃命被處分人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裁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在處分中揭示對於行為時公平法第24條(現行法第25條)所稱「顯失公平行為」之判斷標準,可分為: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以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從事交易之行為、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等常見之「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因此,若在特殊災害事變時期,或市場機能失靈供需失衡時,事業提供替代性低之民生必需品,以悖於商業倫理或公序良俗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或資訊未透明化所造成之顯失公平行為,即屬違法。
本件被處分人之醫療用N95規格口罩型號8511之銷售價格為每只新台幣290元,其獲利程度已超過商品之合理利潤,實有未當,亦未致力於穩定物價之社會責任;再者,被處分人口罩售價明顯超越市場經驗正常價格,且無法向合理舉證及揭露系爭商品之進貨來源、進貨成本等資訊事證,乃認為其顯有藉勢調漲或哄抬口罩產品價格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