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限制轉售價格的隱藏法律風險

說明
限制轉售價格自104年公平法修法以來,雖然將當然違法改為合理原則,但,及至目前為止,公平會對於此規範之執行,還是屬於嚴格且個案允許者少,依據本所觀察,主要在於舉證之欠缺。最近公平會出現一個案例,明言上游之限制轉售價格也會促成通路商間之價格勾結,這絕對是很重要之發展,也正在落實學者以往所提出之疑問,也就是,如果限制轉售價格機制被下游通路廠商當作是彼此價格資訊交換機制時,上游業者難道是聯合行為間接正犯?還是不知情的工具?

以往在面對上下游業者之「限制轉售價格」議題時,多半焦點集中於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而限制轉售價格之情形。但其實,上游供應商對於下游經銷商或通路商之價格限制,除了垂直限制競爭之疑慮之外,也隱含有消除經銷商或通路商彼此之間水平競爭之效果,而可能衍生出促成經銷商或通路商水平聯合行為之問題。在公平會 107年5月23日發布的處分新聞稿中,表示限制轉售價格也會促成經銷商價格勾結,這的確是少見案例。該案被處分人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之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被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雖稱經銷合約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理由係為減少經銷商之紛爭、助於維持客戶服務水準,且合約未訂罰則,實務上亦無限制轉售價格等情事;但公平會認為維持轉售價格有促進經銷商勾結之疑慮,且被處分人亦未提出如何以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之方法達到維持客戶服務水準及促進競爭之具體作法與事證,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這不但會使採取限制轉售價格的廠商面對限制轉售價格本身之責任,還要面對聯合行為間接正犯之風險,甚至因情節重大而無法申請中止調查機制,這絕對是應該要特別注意的案例發展。

就本個案而言,公平會認定「限制轉售價格有促進經銷商勾結之疑慮」乙節,並不是很明確,有進一步思考的必要。若經銷商間之轉售價格經上游廠商擬定,價格既已固定,經銷商間為何還需要勾結,勾結又能再達到什麼效果,公平會恐需再對其加以說明,較能使當事人信服。如果再搭配大潤發安史之亂事件,不成熟資訊為何還可以構成行為人間價格資訊互換要件,這都有需要仔細推敲之空間。倘依過往經驗推論,較可能惹起公平會將調查目標由限制轉售價格轉往聯合行為的情況,會在於價格限制的發起若非由「上對下」而是反向,由經銷商或通路商向上游供應商要求,則較有可能被認定為水平聯合行為。
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公平法第20條第4款垂直限制競爭等議題,正在不斷彼此交疊適用,而我國公平法對於聯合行為並不處罰垂直聯合,但限制轉售價格依據本案例卻可以由上游限制轉售價格機制而進行價格勾結,是否會影響我國法不罰垂直聯合之規範,是否甚至會讓上游廠商成立聯合行為間接正犯,這種幾近於不真正身分犯之違法型態是否會因此出現,都是非常值得注意發展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