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首件中止調查案例之啟示
說明
公平交易法在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時,特別在第28條新增「中止調查」之規定,嗣後公平會並依此制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中止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目前,國內中止調查成立案件,僅有一件,成功率應值觀察。
依目前極有限案例,公平會曾實施如後程序為1.公平會調查時,會多次請檢舉雙方提供事證,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看過對質程序。調查對象包括上下游(通路)等環節。2.申請中止調查時必須提出承諾採行之具體措施,公平會會拿這具體措施,詢問檢舉廠商及上下游廠商(包括實體及虛擬通路)之意見。3.公平會會將檢舉廠商及上下游廠商意見提出給中止調查申請人,由申請人自行修正。4.在此案例出現,申請人可繼續維持該措施,但縮短有效期間,並經申請人允諾在該爭議措施施行屆滿後,允諾不做類似行為之中止調查申請成功案例。5.公平會依法實施監督,但監督實際流程及程序,目前尚未明朗。如果發生法定要件,公平會將恢復調查。
顯然,中止調查機制,也讓企業及企業法務在面對有風險之商業決策時,有預先建立實施備案之必要,以爭取在公平會發動調查時可及時調整之最佳機會,但也對於企業法務而言,中止調查機制反而可以給企業法務適時向公司表示法律風險但不至於處處阻擋企業重大商業決定之良好工具。
細言之,理論上依規定而言,除非該個案有處理原則第3點列舉之除外情形:案件嚴重影響競爭秩序、調查違法事證並無顯著困難或所獲事證已足認定、行為所涉案件已有事業提出寬恕申請及行為所涉案件為攀附商譽等,只要在公平會收受檢舉或主動立案調查後,至案件作成處分或不處分之最終決定前,都會有適用此機制之機會。目前成功案例有限,今年才見到公平會電子報以模擬案例方式揭露第一件案例。本件案例簡要而言,係A公司(經營遊戲點數之應用開發)與四大便利商店等通路業者約定採用「獨家交易」模式,限制通路業者不得銷售其他同業之點數商品,競爭者B公司乃向公平會檢舉此項獨家交易安排有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5款規定「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之限制競爭行為。本件調查程序中,A公司主動提出中止調查之申請,並承諾改正、調整獨家交易之約定等具體作為,而公平會收到申請後,並徵詢B公司及通路業者之意見,考量本件不屬於獨占、聯合行為、垂直限制價格等核心限制競爭行為,再加上市場範圍界定、獨家交易條款對於市場競爭之影響等議題上,現有事證難以認定A公司是否構成違法,故而同意中止調查,但仍持續監督A公司對於承諾事項之遵守。
分析本件能獲得公平會准許中止調查的原因,首先,案件類型不屬於重大之核心限制競爭行為及處理原則第3點列舉之除外情形,此外,本件被檢舉廠商係經營遊戲點數之應用開發,屬於新型態產業類型,公平會對於相關產業狀況及過往調查紀錄等裁罰基礎資料均尚未建立,也因此,在市場範圍界定及市場競爭之影響等關鍵事實上一時無法充分掌握,再加上「遊戲點數」產業還在發展階段,競爭事業可能也正在逐步建立當中,原有的獨家交易約定可能還未產生實質的影響,因此當A公司同意提出改正措施,放棄原本獨家交易之約定而不再以契約約定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便利商店通路時,公平會才會罕見的同意。
從這個案例進行觀察,個案如果出現市場界定困難狀況,似乎有比較高之申請成功機會,這對於通路業者面對科技及網際網路直播競爭甚至數位匯流之市場融合狀況,甚至包括雙邊市場之發展,都相當具備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