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什麼樣的「差別待遇」才合理?
說明
身為企業法務,試想如果自己是總經理或業務一級主管,碰到條件背景甚至議約能力各自不同之客戶,總不能統統給予相同待遇,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存在與否,始終困擾著主管與企業法務。本所最近遭問到,對手如果是政府公營事業,彼此間又具有競爭關係,如果交易條件恐怕有聯合行為問題;此外,針對縣市政府所在地所可徵收之營業稅、規費及其他行政辦理之減免、優惠甚至快速通關等因素,甚至還包括類似促參BOT案件之類似優惠或合作關係,是否可以成立正當理由,本所認為應該可以爭取並藉此擬訂策略。
所謂「差別待遇」係指事業就同一商品或服務,對於在產銷體系中居於相同位階及作用之買受人(如同屬批發商或同屬零售商)給予不同的待遇,即係所謂的差別待遇。包括了價格以及銷售條件(如付款方式、交易條件、包裝等)之差異。雖然各國反托拉斯法中均對事業之「差別待遇」行為有所規範,以免造成被差別對待之不同事業間不公平競爭之結果。惟無可否認,「差別待遇」亦屬實務商業活動中常見之交易行為,甚至可能是不同交易相對人彼此競爭的結果,且施行「差別待遇」之廠商常有其合乎商業行為之特定原因,未必均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意圖,故我國公平交易法並未完全禁止廠商之「差別待遇」行為,而僅對「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致對市場「有限制競爭之虞」時始予以禁止。
參照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6條補充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公平會於網站上闡釋說明其對於本款所稱「正當理由」之判斷:
1. 市場供需情況:例如某項產品係屬於有季節性或是易腐敗的產品,基於出清存貨或儘速變賣商品的考量,而對即將下市的產品予以特別折扣優待的情形。
2.成本差異:例如廠商基於運輸、包裝、行銷等成本不同,而給予不同折扣或交易條件的情形。
3.交易數額:例如對訂貨量大或購買金額較大者,給予較高訂貨折扣的情形。
4.信用風險:例如對於來往較久、信用評選等級較佳的客戶,給予較佳的價格或付款條件的情形。
5.其他合理之事由:例如對慈善機構基於公益原因給予較低之供應價,給予較優惠的價格;或視往來廠商配合程度的好壞,給予不同待遇的情況等。
基此,本所再推衍出具體個案中可能作為「正當理由」參考之有利主張如下:
1投入商品開發、系統建置成本之合理收費
2新加入其他交易相對人,所額外衍生之成本分擔
3交易數量、規模及商業效益等差異,因而有不同的交易條件
4談判力量:商業條件、規模經濟、營收效益等成本考量外,亦應考量與不同交易相對人間合作關係的差異
5若放棄差別待遇而對所有交易相對人均採用相同條件,是否反而有促成業者之間形成聯合行為之疑慮?
6如果競爭對手是政府公營事業,針對縣市政府所在地所可徵收之營業稅、規費及其他行政辦理之減免、優惠甚至快速通關等因素,甚至還包括類似促參BOT案件之類似優惠或合作關係,是否可以成立正當理由,本所認為應該可以爭取並藉此擬訂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