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獨家交易約定之合法性分析
說明
一、法律規範及相關學術文獻分析
獨家交易條款之約定究竟是否合法,可能遇到的法律爭議除了現行公平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之外,若事業屬於龍頭企業,具有優勢市場地位,可能還須注意公平法第9條獨占事業市場優勢地位等相關規定。根據過往案例,以「利用合約約定限制合作廠商交易對象」之情形為例,如忠孝SOGO限制專櫃不得至鄰近之微風廣場設櫃 (形式上限制不得於方圓兩公里內設櫃,實質上是為了避免微風廣場與其競爭)、某廢家電與廢資訊處理業者限制其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對象、交易數量及營運計畫 ,最終皆被公平會認為違反當時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事業不得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即現行公平法第20條5款)。而觀察公平會對於上開兩案例之處分書,可以發現「被處分人之市場力」(是否於市場中處於優勢地位)、「被處分人系爭行為是否具正當理由」(是否無其他方法可取代對廠商之系爭限制),為公平會認定被處分人是否違反公平法之主要判準。
約定獨家交易條款之目的,一方面可能係為排除競爭對手,然而另一方面也可能係為防止其他競爭對手有「搭便車」的情形,同時促使交易相對人專注於雙方現有的交易關係而促進雙方間之專屬投資,就此方面而言,獨家交易條款亦有促進競爭的效果。而在判斷獨家交易條款是否違法時,有諸多的要素可供參考,包括該獨家交易條款對交易相對人所設之限制範圍是全面性限制或僅是部分性限制、該獨家條款是單方所為的硬性規定(take-it-or-leave-it),抑或是經雙方磋商後之結果;又獨家交易對於市場競爭之危害既在於如此的交易安排可能限制、封鎖其他競爭者的交易機會,則若想以此方式達成限制競爭的目的,勢必需要有足夠大的封鎖比率才有可能對競爭形成威脅,因此,事業是否具有實質的市場力量來為一不正當限制交易,亦為應受考量之要素,而此點通常可由該事業之市佔率來評估,再者,獨家交易條款限制期間之長短,以及受限制的一方能否隨時終止契約,亦為評估封鎖效果之另一重點。「獨家交易一方面可能產生排除或封鎖競爭者的反競爭效果,但另一方面也有保護專屬性投資、增進通路商專注程度、避免品牌間搭便車效應等促進競爭的效果,所以獨家交易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是否涉及不正當限制事業活動,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需以『合理原則』審查,考量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因素。」[註1]
二、影響獨家交易約定合法性判斷的因素:
1.行銷、廣告成本之合理分擔: 若是有具體之行銷投入,因而為避免行銷成本所獲得之廣告效益遭競爭對手搭便車,有可能作為獨家交易約款之正當理由。
2.避免競爭對手抄襲或模仿公司獨創的行銷模式,保障創新者: 事業若辛苦投入時間、資本開發獨創的行銷模式,必然不希望競爭對手輕易仿效,因此對於供應商所加諸的限制,可以避免競爭對手輕易抄襲、模仿相同或類似之行銷經營模式,保障事業獨創促銷活動能獲得合理的營收,提高未來繼續創新的誘因。
3.限制期間長短: 一般而言,獨家交易約款之限制期間越短,則對市場競爭之不利影響較小。當然也需考量產品銷售之週期長短、是否淡季旺季顯著等特性,這都可能影響約款之合法性。
4.提出此約定之強硬程度: 單方面硬性規定,或允許個別磋商。約定越強硬,越可能落入濫用優勢地位之規範內。
5.對競爭對手(其他通路業者)之影響: 是否因限制品項、範圍太廣,而封鎖了競爭者的交易機會、銷售通路等,進而排除競爭、增加市場障礙。
6.對供應商之影響: 除了前面第1到3點,供應商最在意的應是參與獨家交易安排之後可獲得的利益,與因而喪失其他交易機會之損失,兩者之間的落差。若評估後「弊大於利」則是否提供補貼及成本分擔等機制,亦是影響合法性判斷之因素。
7.對消費者之影響: 公平會所除了關注同業之間的市場競爭之外,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也是一大關注重點。由於獨家交易約款也會造成消費者無法自其他通路取得相同或更優惠價格之商品,因此除非已可確認此項促銷活動已是特定期間中極度低價、其他通路商很難達到的優惠價格,否則恐怕很難消弭本項質疑。
[註1] 陳浩凱,探討網路開店平台業者與商家簽署獨家交易條款的違法性,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6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