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公平法執法之核心與難題—市場界定

說明
於公平交易法之執法中(尤其聯合行為及結合案件),相關市場界定往往對於個案之最終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市場界定」是評估事業的市占率、決定事業行為是否該當限制競爭的關鍵因素。從事業之角度而言,相關市場範圍若被界定較大,其於相關市場中所占之市占率相對較小、對於市場之影響力因而較小,故比較不會被認定具有市場優勢地位及市場影響性。相反的,若相關市場範圍界定得太小,則事業被認定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可能性就變大,亦有可能會放大了行為的危險性,進而被認為損害市場效率。

以「錢櫃、好樂迪第二次結合申請案」為例,公平會認為KTV屬高度集中市場,若兩業者合併後市占率即超過五成,其中於大台北地區之市占率更高達九成,故公平會最終即以結合後申報人將取得獨占地位等理由而禁止其結合。兩業者則認為此一市場範圍界定過於狹隘,而應將其他如汽車旅館、餐飲業等提供視聽伴唱娛樂服務的業者皆納入計算,然法院最終亦肯定公平會之看法。

再以「超商咖啡聯合行為案」為例,公平會基於超商具有多元化商品及服務、密度普及、全日營業、可及性高等特性,故將本案產品市場界定限定於「連鎖便利超商現煮咖啡」,如此一來,四家提供現煮咖啡的超商所占市占率總合即達到百分之百而具市場優勢地位,進而認定四家連鎖超商接續調漲現煮咖啡之價格應屬違法之聯合行為。然而,此產品市場界定範圍則受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否定,蓋就「供給替代性」、「潛在競爭」等因素而言,新廠商欲進入現煮咖啡市場之門檻並不高,其他如咖啡專賣店、大賣場、超市等所提供之現煮咖啡,亦具有供給替代性而符合消費者對現煮咖啡之需求,因此法院認為公平會僅將相關產品市場範圍限定於連鎖超商並非恰當。

近來「統一、維力第三次結合申請案」仍遭公平會禁止,其原因不外乎係統一、維力於國內「速食麵市場」占有率分別高居前兩名,若兩者完成結合,市占率會高達六成五而於市場上具絕對主導地位,此恐迫使上、下游業者及通路商皆難以與其抗衡。就本案之產品市場,可見公平會將速食麵列為單獨市場,但若是將其他具有食用便利性質之食品,如冷凍調理食品、即食食品、快煮麵等食品與速食麵歸於同一市場,則本案將因產品市場範圍內之品項增加,兩業者之市占率將被其它業者所稀釋,相較之下,兩業者所能影響市場之程度將有所不同,其是否能通過結合申請之結果當亦有所不同。

透過上述案例可知,無論是在評估兩事業能否結合、事業之間是否存在聯合行為,「相關市場範圍應如何劃分界定」於此等避免限制競爭之議題上,當屬決定性之關鍵因子,不同之界線劃分往往造就事業是否能擴大、是否須受公平會裁罰之不同命運。準確的界定相關市場範圍對於維護市場競爭當具重要意義,惟應如何合理界定實屬一大難題,無怪此一議題往往為訴訟上之重大爭執所在,且歷經耗時費力後仍難以得出一個令所有人皆滿意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