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簡析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00490號函釋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仍以設董事會並置董事三人以上為原則,惟107年新修正的公司法中於128條之1增訂第2項,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以回應企業實務需求,惟此種董事設立之方式應於公司章程中明定。而128條之1第2項對於董事設置人為係1人或是2人,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
1.如僅置董事一人,以其為董事長,除適用本法有關董事長之規定外,本法處罰公司負責人或代表公司之董事等規定,亦適用之。另因公司已無董事會,爰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之,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例如經理人之選任,即可由該董事決定之,而無須召開董事會。
2.如僅置董事二人,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故關於召開董事會等規定,或由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等規定均準用之;又此時經選任之董事長,即為本法所稱之董事長,適用本法關於董事長之規定,自屬當然。
因此,經商字第10802400490號函文說明:「於章程中應定明為「設董事1人」或「設董事2人」,以確立公司應適用之公司法規定,至「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自與前揭說明核有不符。」

二、107年新修正的公司法中於128條之1亦同時增訂第三項,考量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該一人股東對董事人選有完全之決定權,又無應予保障之其他股東存在,故明定允許得以其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
惟在函文中特別提醒:「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公司應選擇是否設置監察人,以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尚不得於章程中訂定『得(不)置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