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公司法第205條「董事以書面方式表決議案」之疑義

說明
新修正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按上述法條規定,董事行使表決權並不限於實際召集董事會而於會議中口頭為之,故只要「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即得以書面之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惟有疑議者在於全體董事之「同意」,是否限於口頭或書面同意?該同意之形式是否須訂明於章程?對此,經濟部108年1月19日經商字第10802400590號函表示,董事就是否採行書面方式表決議案之意思表示,因法無限制規定,故無論係口頭同意、書面同意皆可,且因公司法無特別要求,故該同意之方式亦無須於公司章程訂明。
此外,此號函釋亦強調,因公司法第205條以書面方式表決議案,須先經「全體」董事同意始得為之,因此,倘有部分董事反對以書面方式表決議案,則應實際召集董事會,而不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