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簡評美商迪士尼收購21世紀福斯結合案
說明
2018年10月4日公平會發布新聞表示迪士尼(The Walt Disney Company)擬透過參與結合事業間的合併,取得21世紀福斯公司(Twenty-First Century Fox, Inc.)全部股份,並直接或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兩事業於我國之業務活動均包含「電影片發行」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的結合型態(水平結合)並達到申報標準,因此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公平會評估認為此案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在「國內電影片發行」市場合併占有率排名維持第一,不過國內電影片主要發行商本來就以美商居多,迪士尼與21世紀福斯結合後,未來還是需要面對國內外電影片發行商的共同競爭,加上「國內電影映演業」不乏大型且具有經驗的連鎖影城業者,業者還是可保有選擇交易對象、放映電影類型及放映檔期的機會。另外,對於「國內電影製作」業者而言,公平會認為除了本次的參與結合事業之外,還是保有選擇與其他國內外電影片發行商交易的機會。
而且21世紀福斯公司在本次結合行為完成之前,將分割部分頻道給其他事業,因此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的占有率反而會下降,且尚有眾多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者與參與結合事業競爭。
因此總體而言,公平會認為此案結合後不會提高潛在競爭者的參進障礙,也不致於對國內電影片發行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等市場競爭程度產生實質減損的效果,認為此結合案並無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故而不禁止結合。
(在此之前,2018年6月28日媒體報導本件結合案亦已通過得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審核。)
由本結合案可歸納出公平會對於我國電影相關產業之市場界定及結合案件競爭影響分析之執法見解:
1.電影相關產業上下游產業鏈為:電影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映演業。
2.電影相關產業與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有所區隔,分別審認。
3.電影產業具有地域性,因此地理市場部分區分為國內市場及國外(全球)市場,不過競爭分析會同時考量國內外電影片發行商之競爭情勢。
4.若結合事業之下游交易相對人屬於大型且具有豐富經驗之事業體(經濟地位足以抗衡),則有助於消弭結合後對於市場競爭之不利影響。
5.結合後存續事業之組織改造計畫(例如本件計畫將福斯之部分頻道分割給其他事業),亦有助於消弭結合後對於市場競爭之不利影響。
6.結合案之競爭影響分析除現實存在之競爭之外,亦考量是否形成潛在競爭者的參進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