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專屬)標準必要專利的分享與保護(黃貽珮律師)
說明
如果業界對於某一產品或服務制定的標準,若致使特定業者的技術專利成為其他業者為了符合標準而必須使用之專利,則此種「標準必要(關鍵)專利」的授權議題在公平法上也有不少討論,以下就與標準必要(關鍵)專利有關的FRAND原則以及相關所涉的公平法議題,進行簡要介紹:
在國外,標準制定的組織通常會要求涉及標準的專利技術,應該依照FRAND原則開放授權,FRAND是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意思(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而「標準必要(關鍵)專利」,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對授權、索取高額之權利金、或者訂出嚴苛的授權條件,都有可能涉及違反公平法。但單純的拒絕授權本身不會有問題,關鍵在於理由是甚麼,是否對於市場競爭產生限制。
就拒絕授權方面,專利權人本來就有選擇和誰簽訂合約的權利,所以單純的拒絕交易還不至於構成公平法的違法行為。但是,如果拒絕授權將阻礙市場競爭,則可能會有疑慮。在我國較少案例處理標準必要專利,不過歐盟在如何判斷標準必要專利違法拒絕授權上的經驗,值得參考,在歐盟,考慮到因為專利權本身也有其保護專利權人的目的,因此,對於違法的拒絕授權認定門檻設有若干限制,考量以下幾點,以判斷該拒絕授權是否不適法:(1)接近使用該智慧財產權是進入衍生市場不可欠缺的;(2)拒絕的結果排除衍生市場的任何有效競爭;(3)拒絕的結果阻止了具潛在消費者需求之新產品,及(4)拒絕交易不具正當理由。此外,如果不是全面性拒絕授權,而僅是授權部分的業者,則要小心是否有獨占地位濫用及差別待遇的問題,但涉及差別待遇時,一致性的交易條件也並非即無差別待遇的問題。此外,在國外的執法經驗中,也會考量到當初標準制定時,專利權人是否有參加,是否有在標準制定過程作出任何技術開放承諾,或試圖影響決策,這也會影響在濫用獨占上的執法寬嚴程度。
此外,標準必要專利可能涉及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標準專利權人利用標準而索取高額權利金或訂定嚴苛授權條件,都有可能構成濫用。而權利金是否過高或授權條件是否過於嚴苛,公平會過往經驗中,會用「比較市場」或「超額利潤限制」之方法判斷判斷價格之合理性。
在我國公平法執法經驗中,認定標準必要技術的事業違反FRAND而構成違法的處分案例目前僅有一例,即著名的高通案,在高通案中,高通僅授權晶片給手機業者(下游業者),但拒絕授權專利技術給同業競爭者,且有收取高額授權金額等問題,事實上,高通的手法相當多元,包含:未依照權利耗盡原則授權給同業競爭者(例如,授權給晶片供應商,同意對其他晶片供應商「不主張專利權」,但是保留向晶片供應商客戶(如電話代工商或品牌商)主張權利,收取高額授權金);直接向下游業者提供優惠的權利金費率及技術支援,威脅利誘下游業者向其購買晶片,進而減少對其他同業競爭者的晶片採購。種種作法都被公平會認定違法,但本件最後公司方與公平會達成和解。
簡言之,擁有標準必要技術的權利人雖然可能基於某些市場公益因此需要開放授權,但是智慧財產權權利的保護以及創新誘因的維護對於市場競爭而言,也是需要被顧及的,這些也都是市場得以活躍的重要關鍵,因此,如何設定授權條件,以及背後理由的闡述都會很關鍵,如何妥善保護投入相當成本研發的技術結晶,但同時又不觸犯公平法,對於業者而言絕對是在市場競爭與智慧財產權利之間的保護衡平過程中,需極具智慧處理的課題。
參考資料:
楊宏暉(2015),公平交易季刊,標準關鍵專利之濫用與限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