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元宇宙與競爭法之交會

說明
元宇宙(metaverse),沒有確切定義。若從其原文觀之,具有「超越宇宙」之義,而「宇宙」可以是終極數位化下,虛擬經濟之全體相關市場。若果如此,元宇宙議題無非就是數位經濟議題之延伸。從元宇宙的定義、特徵,並耙梳數位經濟之發展脈絡,可知元宇宙雖可望發展出較諸數位經濟平台更加不同的新興商品與服務甚至出現不同的市場競爭態勢,但兩者發展彼此有其連結脈絡,甚至堪稱係數位經濟平台發展後之極端化與最大化,在競爭法所涉議題有其共通與差異,堪稱為「競爭法之常與變」,如何延續公平交易委員會既有數位經濟政策,又謀求建立具有彈性公平法執法因應空間,諒係重點。
在科技的興迭過程中,出現市場範圍的變動、市場定義之疑義乃至競爭行為態樣等,係競爭法老生常談。本於元宇宙重視互通性與整合性之本質,著重分析元宇宙經濟,或可透過數位經濟下所發展出的網絡效果、規模與範疇經濟等概念來分析。倘若元宇宙完全實現,各個虛擬世界將會達成完全的互通,人們則如同在現實世界之中,能夠在不同的「宇宙」之間,無縫接軌地進行各種活動,使各種元宇宙商品與服務的提供者或營運者,自發性地形成彼此互通的條件,可能不會是競爭或管制政策的要求,而是隨著元宇宙所帶來各種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的極端擴張,而逐漸轉化或質變為市場的自發作為。相對地,在數位平台經濟走向未來式、成熟階段「元宇宙經濟」的過程中,各種虛擬世界之間互通之必要性與效益會使事業之間主動追求並促成內部可運作性的各種條件。此等變化將會使競爭法的法律操作帶來調整或重新思考的必要性,本團隊以為應該從本質探討來尋求建立彈性運用空間以資因應(安中法律事務所包國祥律師、謝長江顧問及黃貽珮律師)。